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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变“拉人头” 屡陷传销旋涡 社交电商屡陷传销旋涡
2019-04-04 13:45:4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日前,号称拥有2000万会员的知名社交电商平台“花生日记”因涉嫌传销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累计罚没7456万元。“花生日记”不是第一个卷入传销风波的社交电商平台,记者梳理相关新闻报道发现,近年来有多家社交电商被监管部门认定涉嫌传销。

屡陷传销旋涡

以拼多多为代表的社交电商成为近年来国内电商市场上杀出的黑马,依托平台优势,社交电商迅速发展壮大。与此同时,也不时传出有社交电商陷入传销旋涡的消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3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就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整改,罚款1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306.58万元,合计罚没7456.58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接到的最大一笔罚单。

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通报,对“云集品”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开展收网行动,抓获多名主要嫌疑人。云集品公司于2014年7月注册成立,自称为定位全球的多语种进出口双向大型综合性的跨境电商平台,号称打造“消费者+综合型电商平台+供货商”的C2B2B全新商业模型,也是一家社交电商企业。

记者梳理近年的新闻报道发现,卷入传销旋涡,甚至受到处罚的社交电商不止“花生日记”和“云集品”这两家。2016年,号称“中国最大的微商分销”的“云在指尖”被原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认定存在传销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50余万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腾讯公司也对“云在指尖”相关公众号进行封号;2017年5月,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认定,社交电商平台“云集微店”有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约808.41万元,连同15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超958万元;2018年8月,号称由某影视明星作为联合创始人的“达人店”所属公司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网络传销行为,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12928.73元,罚款150万元,合计罚没3912928.73元。此外,环球捕手、贝店、达令家、每日拼拼、云品仓等企业也曾遭到过“疑似传销”的质疑。

手法高度趋同

记者梳理近年来因涉嫌传销而遭到监管部门处罚的社交电商,发现它们的营销方式有高度趋同的特征,即其开展业务的共同方式都是“拉人头”,让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并通过金字塔型的结构计酬。

以“花生日记”为例,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花生日记以平台运营商可获取其发展的会员所购买的商品一定比例的佣金为诱饵,发展了多个粉丝数量多、流量大的流量运营公司,作为其分公司(也称之为运营中心),再由这些分公司去管理运营商,运营商负责发展会员,按照层级提取酬金。当事人通过设定“平台(分公司)—运营商—超级会员—超级会员……超级会员”的层级式管理架构,采取多层级佣金计提制度和会员升级费用等手段。截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记”APP平台形成了31530个以运营商为塔尖的金字塔结构,会员总数达21534555人,其中组织结构达到三级及三级以上层级的会员共有21496085人,占了全部会员人数的99.82%,层级最多的链条已经发展至51层。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布的警情通报显示,“云集品”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以“共享经济”“新销售”为幌子,成立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会员缴纳一定费用取得加入资格,通过设立多等级的会员制度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参与,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达人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达人店”通过邀请注册会员(即达人店长)的方式不断发展平台会员(即达人店长),并通过给予邀请人一定奖励提成的方式来促使会员不断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邀请的团队人员数量设置了“达人店长”“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4个级别,以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各级别人员报酬。

电商应与传销切割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移动社交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目前国内社交电商分为四大模式:拼团模式(拼多多、淘宝特价版、京东拼购、苏宁拼购等);分销模式(云集、贝店、爱库存、楚楚推等);SAAS工具模式(有赞、微盟等);社区模式(小红书商城、宝宝树等)。

在这4种模式中,分销模式的社交电商最容易卷入传销旋涡,甚至有观点认为,分销模式的社交电商天然带有“传销基因”。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社交电商商业模式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很难,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交属性的销售裂变增长速度太诱人;二是商家自认为已经采取了有效的规避措施,但实际上却没有做到。方超强表示,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只要分销层级没有达到3级,就不构成传销。在这种观念指引下,部分社交电商平台采用了所谓“割裂层级”“变逐级销售为逐级推广”等方式,以为采用这些方式就不属于传销。但实际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凡是包含团队计酬、入门费、“拉人头”的商业模式都属于传销。《禁止传销条例》并未规定,层级达到多少级才构成传销。所谓的“三级传销”,其实是《刑法》有关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标准。

方超强说:“类似于花生日记的各类社交电商平台,要从商业模式上规避传销的刑事风险相对容易,但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则比较困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松认为,从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来看,行政法规规定的传销与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有着一定的共同点:都存在“拉人头”发展下线形式,在组织内部有着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然而二者之间又有很大区别。如果平台提供的是真实的商品及服务,最终目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真实服务,那么一般不构成传销犯罪。但是,若平台提供的虚假商品或者服务,以此为手段骗取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前者可能面临承担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后者则构成犯罪,平台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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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传销陷阱

社交电商天然的社交属性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参与,作为普通消费者,该如何避免落入传销陷阱呢?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告诉记者,不同于传统传销采取拘禁等人身限制手段,部分社交电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展传销,往往通过商业利益吸引和说服等形式“捆绑”下线。消费者不要被“我们这属于分销,不是传销”之类的言辞欺骗。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据此,社交电商是否涉嫌传销存在几个判断标准: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是否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返佣”。消费者如果发现社交电商的经营模式存在这些特征,则有可能涉嫌传销,应当避开。(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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